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保持学校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实施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全校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包括:
1.中毒:食物中毒;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
2.传染病(包括甲、乙、丙类传染病及非典型肺炎);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实行“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学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1.普及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及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建立健全学院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完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
4.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紧急应对与防控措施,以控制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
三、组织领导
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应急处理工作。工作小组是学校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由学校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全校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向上级有关机构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2.调动学校卫生所开展救治工作;
3.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等;
4.根据需要决定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报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5.根据需要决定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6.对本校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和指导;
7.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在第一时间内决定是否启动该应急预案;
8.向上级有关机构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置情况等。
四、日常工作措施
在学校尚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采取以下日常工作措施:
1.卫生所、宣传部和校内各单位要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实际,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等校内新闻媒体,加强卫生知识、防病防毒知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资产经营总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室、休息室、活动区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卫生工作,各单位所属公共场所卫生由本单位负责;
3.做好校园卫生,各单位定期对室内外进行大扫除;学生宿舍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学工处和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组织和检查;
4.学生工作处、各院(部)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小型多样的户外锻炼,教育学生注意均衡饮食,提高免疫能力;
5.卫生所要做好随时迎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接诊工作,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备案和动态监测工作。 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消毒。
五、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信息报告
1.学校设立24小时值班联系电话。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涉及人数,造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校长办公室汇总各方面信息,及时报告工作小组,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保持密切联系。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2.对于校内发生(经有关疾病控制中心确认)的影响师生员工生命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诸如集体中毒,出现甲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乙类、丙类传染病爆发等,学校值班室在接到电话后应立即通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校领导,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按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布置相关工作;
3.如发现校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丢失,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学校值班室和保卫处,以追查有毒有害物质的去处,人事处、保卫处、各院(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工作小组审批,如违法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卫生所在日常诊治工作中,如发现学生有疑似中毒或传染病发生时,应立即向学校值班室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排查原因;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漏报。
(二)信息发布
工作小组负责院内媒体有关信息的审核。除经学校领导批准和省、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公布的信息外,校内各媒体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发布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六、分类应急措施
在确认(由疾病控制中心确认)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校长办公室、后勤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资产经营总公司保护现场,采取隔离措施,要求教职工、学生配合调查或医学检查,加强教职工教育和学生管理,并做好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其心态和情绪稳定。对前来就诊的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卫生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并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将病人转送到指定的医院。
(一)食物中毒
首先查明中毒原因,然后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如系在校园内购买食物引起中毒,资产经营总公司或有关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可疑水源等,防止中毒范围扩大;保卫处、资产经营总公司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对中毒现场进行消毒和处理;
2.如系在校外购买食物引起中毒的,则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执法部门依法使经营单位立即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可疑水源等,以防止中毒范围扩大。
(二)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中毒
保卫处、事发单位和卫生所立即封锁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中毒现场进行消毒和处理,防止中毒范围扩大,必要时请有关防疫部门予以支援。
(三)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
工作小组应立即与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联系,查询污染源及有关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措施。
(四)对疑似传染病的处置
校内各单位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卫生所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立即送(由专用运输车辆)指定医院隔离治疗,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资产经营总公司及相关单位加强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处理。
当确认发现甲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及肺炭疽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宣传部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在校园网、校报、闭路电视、广播等校内新闻媒体上及时通报学校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校园网主页上发布学校每日疫情(含病例和疑似病例),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师生猜疑而引起恐慌;校长办公室、离退休处、学生工作处和卫生所分别向全校教职工、学生分发预防知识材料,并举办有关小型知识讲座;
2.凭证进出校园:学生、教职工和职工家属一律凭证进出学校,在校的施工人员及其他外来服务人员由资产经营总公司、基建处等有关单位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因事需要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必须在各大门设立的登记点进行登记,外来车辆必须由其所联系的校内单位提前报保卫处批准,经门卫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
3.相关院(部)、教务处等教学单位在必要时可提出申请,调整教学计划、授课方式和学习方式,不安排外出实习活动;正在联系工作单位的毕业班学生,暂不到疫区联系工作或参加面试,可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联系;
4.全校师生职工尽量减少校外活动,不参加校外大型集会活动;节假日和公休日,师生在学校和当地休假,不外出旅游,外地学生不离校回家;
5.所有人员暂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实行请假制度:学生必须书面请假,由各院(部)登记备案,由所在院(部)报告工作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教职工及其家属经教职工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批准后,方能出行;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经离退休处审查后,报工作小组批准,方可出行;在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需经使用单位审查,报学工作小组批准,方能离开。所有离校的师生员工及教职工家属返校后都必须在卫生所登记,经隔离医学观察确认未感染后,方可进入正常的学习、工作与生活;
6.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学生宿舍管理科要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学生辅导员要掌握家庭在疫区的学生情况,并进行登记;疫区的师生亲友不得来校;
7.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检修完善各食堂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和肥皂,要求食堂员工坚持戴口罩、帽子,着工作服,并加强健康和卫生情况监控;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每周两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办公区域、实验室等地进行消毒。教职工住宅区(已售房区)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打扫卫生和消毒;
8.卫生所严格规定医务人员必须坚持戴口罩,着工作服及做好保护措施;
9.一经诊断为甲类传染病、非典型肺炎、肺炭疽或疑似患者,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救治确诊患者,实行先治疗后结算的措施,对确诊患者活动的相关区域及环境由卫生所请卫生防疫部门指导进行“终末消毒”;校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立即隔离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教务部门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若出现续发病例,全校不再集中上课,通过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完成作业等方式进行学习。
(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
1.卫生所会同有关部门应尽快查明原因,如系中毒,启动中毒应急措施;如系传染病,启动传染应急措施;
2.对发生在校内的因预防接种、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的处置:
(1)卫生所紧急救治患者,同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和疫苗或药物来源,确定是否被污染。如污染,销毁所剩疫苗和药物,并查明污染环节,报市有关单位备案;
(2)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由卫生所参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处理;
(3)药物不良反应由卫生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条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