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章程(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2017323日核准)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210月的南京市教师进修学校,19538月更名为南京教师进修学院,19564月更名为江苏教师进修学院,19582月与江苏省教育行政干部学校合并组建为江苏教育学院,成为建国初期江苏省较早设立的17所公办本科学校之一。19599月,学校在全国省级教育学院中率先举办普通本科教育。196312月,学校与江苏函授大学合署。196911月,学校停办,函大农牧部并入南京农学院,其余并入南京师范学院。19786月,经省教委批准,学校复办并开始招收普通专科生。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与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合并组建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和人才培养、教育科研、教育培训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20135月,经教育部、省政府批准,学校由省属成人本科学校转设为省属普通本科学校,并更名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简称:江苏二师。学校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三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任务,为江苏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发展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学校以崇德、敬业、求真、创新为校训,努力培育和践行具有浓郁师范特色的学风、教风和校风。

第七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彰显教师教育特色,加强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有特色新型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自主制定学业标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树立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地位,建立健全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与自我发展,努力造就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适应经济社会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创造条件,申办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专业涵盖教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科学研究,围绕基础教育和教师教育改革等领域开展各类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与境内外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基层学校的交流合作,推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和教育科研创新实践,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广泛参与地方文化传承创新,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建制、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统一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二级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规定,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调整二级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规划,评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宜,评定学位授予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需要,与境内外有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党政工作部门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是党代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执行党代会决议的决策机构,主要议事范围为: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常设机构,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事项的投票决议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洁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交校长,由校长与党委书记商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常委会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在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教学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无记名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方案、模式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内容、方法、管理改革等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各类教研教改、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结项的审查和评估工作;参与校级(含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及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定、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留学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并完善本学院教学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学位授予细则,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一般不超过25人,任期23年,成员包括校领导、二级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造诣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

第五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与调整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1/2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从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教代会届中的全体代表大会由执委会主持。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处根据执委会部署开展工作,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及处理落实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受理与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六十二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八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四条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组织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校级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代会每12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1%,并经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学代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票决制。

  第六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是学代会常设机构。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度,应至少召集1次会议,代表全校学生监督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审议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兼顾工作需要和广泛性,通过选举产生。

 

第九节 二级学院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由相近或者相关学科组成的组织,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二级学院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方针、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方案,拟订并具体实施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实施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检查并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经学校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四)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二级学院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项资金,负责本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对师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负责本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主持党总支(直属支部)全面工作,是二级学院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对二级学院的下列重大事项共同负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其他事项,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七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置与学科、专业相协调的教学、学术管理组织。建立和完善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设立统筹民主管理职能的院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咨询和决策职能。

    

第十节  群团组织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校工会、学校共青团、学校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会章程,代表教职工利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学校建立团员代表大会制度。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共青团委员会。

校级团学组织对于二级学院团学组织有领导和工作指导关系,共同推进团学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学生根本利益,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共青团指导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开展工作。学校学生会须明确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并兼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十八条  教师应获得教师资格,且应具有优良师德和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勇于开拓创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任职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在校任职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指导学生学习,关心学生发展,保护学生权益,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帮助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承担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任务,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按照注重业绩、突出贡献的原则,建立教职工收入绩效分配制度。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八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代会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设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建立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参照学生管理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十六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各个层面人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九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将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第二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九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为独立法人机构,依照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九十九条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和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管理与运作基金;

  (四)资助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奖励学校优秀师生,资助优秀贫困学生;

  (六)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百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基金会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奖励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设立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二条  凡曾在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和原南京市教师进修学校、南京教师进修学院、江苏教师进修学院、江苏省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江苏教育学院,以各种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任职任教者,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均属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友。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经学校发起,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多种方式联系、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支持和鼓励校友建功立业,激励校友为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以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致力于完善财务和资产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收入。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确保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信息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性质。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中英文校名、图案主体、盾形外框组成,主基调为棕色。徽志的上方为毛体集字校名;四周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的英文全称;中间为图案主体,由表示建校年份的阿拉伯数字“1952”和草场门校区主教学楼图案构成。

  徽章为题有毛体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分为白底红字和红底黄字两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校旗为白底红字矩形旗帜,中央印有毛体集字校名,上方配以学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校歌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校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校庆日为1020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监督本章程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一百二十条  章程修订由章程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需要提出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政联席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