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师院〔2015〕10号)、《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师院〔2015〕17号)关于“固定资产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清查”的要求,经学校领导批准,将于2016年3月中旬-6月底,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自查及复核(抽查)等工作。为做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意义
全面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健全与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既是国家与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也是及时了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有效解决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
在2014年省教育厅对我校进行国有资产检查的基础上,2015年度,我校依照相关程序开展了较大规模资产报废工作。按照我校新校区建设进程,2017年底将建成新校区并顺利入驻。通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摸清学校“家底”,理顺资产管理关系,做到可用设备与资产管理系统的账、物相符,为校区顺利搬迁做好准备工作,也为今后推动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二、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1.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清查范围为全校各单位。固定资产自查时间为2016年3月15—5月30日。6月份资产处工作人员将对各单位的资产自查进行抽查和复核。
2.本次资产清查的文件依据:
(1)《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苏师院〔2013〕13号)
(2)《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师院〔2015〕10号)
(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师院〔2015〕17号)
(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苏师院〔2015〕18号)
3.各单位依据“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目录,对本单位资产进行自查,并于5月3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至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自查报告需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
2.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动员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步骤,责任到人。
3.认真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自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虚报。
4.加强监督指导。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对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提供服务,展开监督指导,对资产自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查,接受单位、个人反映资产清查情况和问题,跟踪资产清查进展和质量情况。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2016年3月10日